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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自行政院衛生署頒定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專科醫始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期滿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費款,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但情形特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
| (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限。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
(以下節錄自行政院衛生署頒定之骨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至十三條)
第十條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十分以上,且六年中不得連續兩年積分有零分。 |
| 1. |
參加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年會,每次積分五分。 |
| 2. |
參加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地區學術討論月會(每逢單月份舉行),每次積分二分。 |
| 3. |
參加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學術討論大會,擔任主講者,每次積分五分。 |
| 4. |
參加國內所舉辦國際性有關骨科定期醫學會者,每次積分一∼三分。(每二小時給一分,最多給三分) |
| 5. |
參加經學會同意的國內有關骨科教育演講或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一∼三分。(每二小時給一分,最多給三分) |
| 6. |
在國內醫學雜誌發表有關骨科論文者,每次第一作者積分十分,第二作者五分,第三作者二分。 |
| 7. |
在國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骨科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十分,第三作者五分。 |
| 8. |
出國參加國際骨科學術會議者,每次積分五分,擔任演講者另加五分。 |
| 9. |
通訊作者比照第一作者給分。 |
第十一條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
| 1. |
申請表。(骨科專科醫師登記卡、地址黏貼條) |
| 2. |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教育積分明細表) |
| 3. |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
| 4.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換證費用新台幣參仟元整) |
第十二條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
|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 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
第十三條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
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骨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全文PDF下載
(92年6月19日通過衛署醫字第0920211478號函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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